(一)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十万平方米;
(四)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万平方米;
(五)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资质证书的要求承担相应规模的开发项目。
一、暂定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备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二、暂定资质证书的申请流程: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三、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所需资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法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5、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等其他文件;
四、办理房地产暂定资质证书延期手续所需资料:
1、《暂定资质证书》延期的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3、原《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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